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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00后”少女零星贩卖新型毒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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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21: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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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是花儿一般的年纪,却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继而以贩养吸。这些事件其实并不少见,感到惋惜的同时,更应该引起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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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尼美西泮(俗称“花仔”)
广西藤县女子肖某、黄某(均为2002年出生)、李某在2021年7月到8月间,多次在藤州镇奶茶店等地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尼美西泮(俗称“花仔”),其中肖某3次出售30粒,黄某2次出售8粒,李某2次出售7粒。同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三人的尿液苯二氮卓成份均呈阳性。
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的朱某(另案处理)。

藤县“00后”少女零星贩卖新型毒品获刑

藤县“00后”少女零星贩卖新型毒品获刑
毒品尼美西泮(俗称“花仔”)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黄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肖某贩卖毒品3次,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李某贩卖毒品2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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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尼美西泮又名“硝甲西泮”,俗称“一粒眠”“花仔”“红五”“K5”,是一种新型毒品。犯罪分子一般将其包装成饮料或彩虹糖,服用后会心情激动、产生幻觉,过量服用会出现心脏受压、昏迷等症状,甚至导致死亡。我国将“尼美西泮”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任何从国外走私、买卖以及非法持有尼美西泮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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