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岑溪一“带头大哥”纠集人员殴打未成年人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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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22: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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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据悉,被告人陈某在未满18周岁时曾因犯抢夺罪,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久,陈某听说朋友被霍某殴打,于是在2019110日下午,召集10多名人员去到岑溪市马路镇某奶茶店,对被害人霍某(案发时未成年)进行殴打。之后,陈某等人将霍某带到岑溪市大业镇某处废弃的石场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并且持刀、竹枝对其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还用手机进行拍摄。

“带头大哥”因犯寻衅滋...

“带头大哥”因犯寻衅滋...
事发后,霍某到公安机关报警。次日,被告人陈某在大业镇大业街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霍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梧州岑溪一“带头大哥”纠集人员殴打未成年人寻衅滋

梧州岑溪一“带头大哥”纠集人员殴打未成年人寻衅滋
岑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其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主观上出于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参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且殴打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重处罚。岑溪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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